作为国内最流行的即时通讯软件,微信集合了聊天、游戏、电子邮件、网购、支付平台、理财等功能,其在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余,有时也会在法庭上成为构成证据链的重要一环——业主刘女士因前任业主拖延交房而诉至法院,并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成功举证,从而赢得了这起官司。
久拖三个月交房
起诉索要违约金
广州市民刘女士为了工作方便,在越秀区全款买了一套售价500多万元的二手房,与卖方签了买卖合同,同时办理了房屋过户。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期后,卖方打电话向刘女士提出:因为自己新买的房子不能交付使用,所以希望刘女士让他多住几天。刘女士当时没多想便应允了。可是,过了一个星期,卖家仍然没有交房的打算,她只好在微信里向对方表明:延缓交房日期不得超过15天,否则就按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虽然对方在微信里一口答应,结果又足足拖了三个月。在刘女士以告上法庭相逼之后,卖家才将房屋交给刘女士使用,而且还被恶劣对待。
刘女士很气愤,自己一算,卖家的违约金已高达十几万元,于是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卖家承担逾期交房使用的违约金。
在庭审过程中,卖家一反常态,矢口否认他同意过违约金一事,还表示延期腾房是经过刘女士同意的,并提供了电话录音。由于录音中并没有提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问题,所以刘女士百口莫辩。当刘女士举出微信证据时,卖家故意将微信头像换掉,否认他曾经跟刘女士通过微信聊过天。刘女士第一场开庭下来,非常着急,这时有朋友介绍了专业律师给她,她立即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诉讼的证据?针对刘女士的情况,律师指出:第一,微信中有语音,通过录音方式录下来,向法庭申请语音鉴定;第二,向腾讯公司申请出具证明,以证实卖家的微信号是否与他的手机绑定,以确定真实性;第三,将微信中出现的一笔定金转帐的图片打印出来,与实际转帐记录相映证;第四,将微信文字全部打印出来,向法庭举证。第五,该微信肯定与银行卡绑定,可以申请法院调取银行卡的真实户名。
在得到律师的帮助后,卖家在强有力的证据链面前终于承认了事实,刘女士获得了胜诉。
律师说法
辅以多种方式取证
确认涉案微信使用者
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习江玲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它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范畴,在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微信证据还包括文字记录、微信语音记录、图片记录、视频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这就意味着刘女士可以将与卖方在微信聊天中达成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文字约定、对方转账记录图片等内容全部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注意保存内容的连贯性,不能选择性截取记录。
习江玲律师提醒,微信举证的主要难点在于确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许多案件在发生后,对方通常会主张其并非涉案微信的使用者,让当事人头疼不已。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从微信使用者的头像、昵称资料、微信号、微信语音记录、转账记录、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或者当庭进行微信语音、微信视频、拨打微信资料中显示的联系电话等方式予以确认。在微信证据证明力较弱的情况下,要辅之以其他证据来强化证据链,比如电话记录打印单、电话录音、房地产中介的证词,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最后根据上述证据来认定法律事实。